(2015)荔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梁建球与桂林倍森环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庚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87号原告梁建球。委托代理人潘以双,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桂林倍森环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荔浦县荔城镇沙洞社区富康巷8号。法定代表人李庚连,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李庚连。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桂强,广西独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叶家逸。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建球诉被告桂林倍森环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庚连、叶家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建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364元,由原告梁建球负担。审 判 长 廖德英代理审判员 张 玲人民陪审员 杨如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海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