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3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良国与赵俊武、董守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良国,赵俊武,董守祥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3093号原告:刘良国,男,194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委托代理人:李昌林,泗县墩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俊武,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董守祥,男,1954年3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良国与被告赵俊武、董守祥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良国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良国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原告刘良国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良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刘良国负担。审判员 高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殷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