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恢字第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孙允芝与杨学忠所有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允芝,杨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恢字第0193号申请执行人孙允芝,山东省平阴县电业退休人员。被执行人杨学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允芝与被执行人杨学忠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查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康柏林审判员 石全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裴忠静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