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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39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张艳英与农安县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英,农安县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989号原告张艳英,现住农安县。被告农安县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小杰,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英(2015)农民初字第3989号诉被告农安县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单位开发建设的位于农安县雅士居三期黄龙盛世家园4#号楼东5单元401室,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艳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告农安县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位于农安县雅士居三期黄龙盛世家园4#号楼东5单元401室,查封期间不允许转让、出卖、设置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崔景辉人民陪审员  王利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