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东法合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东法合民初字第256号原告:陈某,女,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合山,公民身份号码:×××292X。被告:毛某,男,汉族,台湾居民,住台湾省苗栗县,身份号码:×××8225。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陈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赖宝军代理审判员 许伟强人民陪审员 利翠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关舒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