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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姜孝礼与刘堂雄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孝礼,刘堂雄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初字第429号原告姜孝礼,农民。被告刘堂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孝礼与被告刘堂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孝礼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孝礼以原告自己弄错诉状中地址,致使庭审中提交的合同证据与林权证上地址不相符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孝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姜孝礼负担。审 判 员 杨盛承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唐进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