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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芮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原尧福与被申请执行人李彬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尧福,李彬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芮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原尧福,男,1955年7月19日生,汉族,X省X县X乡X村人,农民。被执行人:李彬彬,男,50岁,汉族,X县X乡X村*组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原尧福与被执行人李彬彬民间借贷一案,本案于2014年8月19日以(2014)芮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案,判决内容:被告李彬彬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偿还原告原尧福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3月28日起至借款偿还清之日的利息(其借款利率按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李彬彬负担。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原尧福于2015年1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彬彬银行存款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均无存款记录。经查被执行人李彬彬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定执行程序无法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芮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慧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