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刑二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二初字第00402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无业。2015年7月8日因盗窃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9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2月3日释放。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日被羁押,9月2日被刑事拘留,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10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站阳,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2015年8月1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到江苏省江阴市山观镇许姚路176号江苏国富泰机器人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大门旁车棚内,趁无人之际,窃得蔡某停放在该处的“法拉蒂”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560元。2.2015年8月29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到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街道封庄村南片第10组76号后门口,趁无人之际,窃得吴某停放在该处的“砧豹”电动自行车1辆、“五星红杉树”香烟6包,合计价值人民币2046元。案发后,被窃价值126元的香烟6包被查获并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李某甲共计实施盗窃作案2次,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06元。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蔡某的陈述、证人李某乙的证言、扣押笔录、照片、收据存根、收款收据、旧车转让单据、发还清单、价格鉴证意见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某甲退赔被害人蔡某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五百六十元、退赔被害人吴某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一千九百二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倪礼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