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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少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少民初字第89号原告谢某某,女,1988年8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昊杰,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某,男,1983年11月2日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经审查,2015年8月谢某某作为原告向夏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段某某离婚,又于2015年8月4日自愿撤回起诉。2015年8月21日,谢某某以原告身份向本院又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段某某解除婚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本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退还原告谢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克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兴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