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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嵩商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宁波申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东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申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嵩商初字第96-2号原告:宁波申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亚飞。委托代理人:崔联庆。被告:东莞市东富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义。原告宁波申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东莞市东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建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申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申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申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76元,减半收取计4288元,财产保全费3588元,合计诉讼费7876元,由原告宁波申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建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谢露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