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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芮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关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芮民初字第377号原告:关某,女,1989年12月17日生,汉族,芮城县古魏镇XXX,农民。被告:任某某,男,1985年3月11日生,汉族,芮城县古魏镇XXX,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关锐于2015年10月8日以己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关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薛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