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执字第0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中亚与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中亚,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1475号申请执行人:刘中亚,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法定代表人:管学新,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二初字第0068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000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春芳审判员 颜景雷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晓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