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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谭照海与随州市曾都区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随县柳林镇中心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市曾都区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家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云飞(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州市曾都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明友(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照海,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周永发(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随县柳林镇中心学校。法定代表人梁仁发,校长。上诉人随州市曾都区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谭照海、原审被告随县柳林镇中心学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1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姚仁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周鑫、张欢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随州市曾都区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龙云飞、李明友,被上诉人谭照海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永发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随县柳林镇中心学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随县人民法院(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16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随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696元,退还随州市曾都区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仁友代理审判员  周 鑫代理审判员  张 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