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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武玉生与刘建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新区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玉生,刘建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新区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614号原告武玉生。被告刘建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新区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纬三路6号。法定代表人智晓宇,该公司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飞机场华锋世纪城一期2号楼103号商业。法定代表人杨宝泉,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玉生诉被告刘建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新区支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玉生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玉生负担。审判员  肖海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雨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