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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长执字第1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尹良贤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良贤,范怀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长执字第1032-5号申请执行人:尹良贤。被执行人:范怀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丰县人民法院(2001)长民一初字4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1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范怀才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未能自觉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怀才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斌审 判 员  张毅代理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