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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程永刚诉林光均、郝晓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永刚,林光军,郝晓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1030号原告程永刚。被告林光军。被告郝晓娜。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永刚与被告林光军、郝晓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永刚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对被告林光军、郝晓娜名下银行存款55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林光军、郝晓娜名下的银行存款55000元予以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天颖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