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程永刚诉林光均、郝晓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永刚,林光军,郝晓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1030号原告程永刚。被告林光军。被告郝晓娜。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永刚与被告林光军、郝晓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永刚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对被告林光军、郝晓娜名下银行存款55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林光军、郝晓娜名下的银行存款55000元予以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天颖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