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赵 龙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64号罪犯赵龙,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辉县市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4日作出(2008)辉刑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08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止。被告人赵龙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1日作出(2008)新刑一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8年12月9日入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减刑2次,于2011年6月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6月12日减去刑期一年八个月,共减去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赵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赵龙伙同他人于2008年2月至3月期间,在新乡市农科所、新王太阳能设备厂、辉县市电厂仓库等地,盗窃三轮车、电焊条等物品,被告人赵龙参与作案6起,涉案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赵龙系主犯。罪犯赵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杨有谋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龙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3月28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靳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