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017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海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1724-3号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8号6幢5楼。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董事长。被告孙海山。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孙海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40,减半收取2170元,由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立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立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