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行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良与福安市马头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宁德市升港砂石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良,福安市马头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宁德市升港砂石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行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陈良,男,汉族,1969年1月12日出生,住广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建安、罗兴声,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安市马头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理人张诗全,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德市升港砂石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理人张诗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培章,福安市司法局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陈良与福安市马头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宁德市升港砂石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5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福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因另案裁定查封了张诗全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49号骏建大厦x单元一套,7月20日裁定查封其坐落于福安市城北街道京都商业城x座11、12号房地产。2014年5月21日,本院已委托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代为对被执行人张诗全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49号骏建大厦x单元一套进行评估、拍卖,并函请台江区人民法院在拍卖完毕后,即将所得价款先行扣除本院执行案件诉讼费243908元、执行费214562元、实现债权费用30000元,剩余款项可用于优先清偿福建丰和典当有限公司债务和用于清偿本院执行的其他申请执行人债务。由于被执行人宁德市升港砂石开发有限公司、福安市马头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歇业,宁德市升港砂石开发有限公司、福安市马头造船有限责任公司系列案件标的金额巨大,福安市委高度关注,已经组织专人着手重组,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52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蔡庆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