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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欧文与陈东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文,陈东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821号原告欧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开宏、陈虹,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东光,男,汉族。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负责人王业。原告欧文诉被告陈东光、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19元,减半收取为8459.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受理费8459.5元,本院予以清退。审判员 赖 晖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斯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