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790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春光,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秀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建国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