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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鲁民初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鲁民初字第1649号原告吴某,女,1990年4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被告孙某,男,1987年9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10月8日以原、被告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青格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包思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