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一初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雷小梅与段彦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小梅,段彦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508号原告:雷小梅。被告:段彦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小梅与被告段彦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小梅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雷小梅负担。审判员 郝全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