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黎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程弘叡与吴胜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弘叡,吴胜宏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黎民保字第7号申请人程弘叡,男。被申请人吴胜宏,男。申请人程弘叡因与被申请人吴胜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胜宏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帐户(帐号:622848146331XXXX410)资金9461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本人所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号:622848146296XXXX615)内人民币12000元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程弘叡申请对被申请人吴胜宏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吴胜宏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帐户(帐号:622848146331XXXX410)资金9461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左宗能审判员 石开敏审判员 薛文银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顾玲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