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柏耀春、刘庆凤与张广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耀春,刘庆凤,张广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444号申请执行人:柏耀春,男,1969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申请执行人:刘庆凤,女,1976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张广友,男,1951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06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张广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广友在银行存款1403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胡文景审判员 徐同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尹良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