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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黄立新与邯郸市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新,邯郸市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321号原告黄立新。被告邯郸市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建明。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立新诉被告邯郸市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立新负担。审 判 长  尤章印审 判 员  李 鑫人民陪审员  黄红勇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