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阴民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叶小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初字第00429号原告叶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康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