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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阴民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叶小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初字第00429号原告叶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康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