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一初字第0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彭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1762号原告:彭某,女,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代理人:张冬梅,安徽省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丁某,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代理人:邹超,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鲍广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万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