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历城民初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济南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与李如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保利置业有限公司,李如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河支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1467号原告济南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历城区花园路19号。法定代表人孔俊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念华、张翠芳,均系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如意,男,生于1989年6月21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河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牟国媛,行长。委托代理人杜冕,男,生于1987年9月13日,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如意、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河支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保利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保利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61元,由原告济南保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常 颖人民陪审员  张本荣人民陪审员  吕春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肖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