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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玉林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与陈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454号原告玉林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环西公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辉。委托代理人林靖波,广西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文彬,玉林市玉州区玉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玉林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与被告陈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林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玉林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林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17元,减半收取即1609元,由原告玉林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刘景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梁雪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