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1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上新街房管所与重庆市南发城建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上新街房管所,重庆市南发城建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银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1379号原告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上新街房管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上新街43-47号,组织机构代码74530134-2。法定代表人张勇,所长。委托代理人吴小理(特别授权),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南发城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城大道199号8-1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0851-3。法定代表人周弋,执行董事。被告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548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4113-0。法定代表人陈开富。被告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548号A幢1-1号,组织机构代码75925441-X。法定代表人许先辉。第三人重庆市渝北区银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溉大道6号都会首站9幢7楼1-12,组织机构代码69655387-6。法定代表人陈孔亮,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上新街房管所与被告重庆市南发城建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渝北区银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上新街房管所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上新街房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上新街房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上新街房管所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郑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