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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民一初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泽记与姚树彬、康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记,姚树彬,康子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1758号原告王泽记,男,汉族,农民。被告姚树彬,男,约41岁,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康子生,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泽记与被告姚树彬、康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泽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善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