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民一初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泽记与姚树彬、康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记,姚树彬,康子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1758号原告王泽记,男,汉族,农民。被告姚树彬,男,约41岁,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康子生,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泽记与被告姚树彬、康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泽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善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