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珠海万山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秋年、吴长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万山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秋年,吴长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792号原告珠海万山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郑元村。委托代理人赵家会,该公司员工。被告李秋年,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24,住珠海市斗门区。被告吴长荣,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11,住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珠海万山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秋年、吴长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万山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凯二〇一五���十月八日书记员 裴璐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