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肖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0317号原告朱某某,女,194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原告之子),男,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肖某某,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晓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