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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坊黄商初字第4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高雪云与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刘培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雪云,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刘培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坊黄商初字第466-2号原告高雪云。被告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青州北路578号。法定代表人李奇志,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培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雪云与被告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刘培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刘培军的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限期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霄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魏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