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79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廊坊市安次区仇庄奥联金属结构加工部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972-1号原告廊坊市安次区仇庄奥联金属结构加工部,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付庄村。负责人崔凤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永存,该公司市场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俊付,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现办公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榕苑路15号南开区鑫茂科技园1-B区22层。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蕊,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毅侃,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安次区仇庄奥联金属结构加工部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市安次区仇庄奥联金属结构加工部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市安次区仇庄奥联金属结构加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2元,减半收取1241元,保全费1065元,由被告负担(已执行)。审判员  马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