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俊梅、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与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俊梅,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878号上��人(原审原告)郭俊梅,女。委托代理人宁跃飞,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海园一路*号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后勤服务楼***楼。法定代表人王大平。委托代理人王师耀,广东金卓越(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博新,该中心工作人员。上诉人郭俊梅及上诉人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因郭俊梅诉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7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5年4月30日,原告(即郭俊梅)向被告(即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提交了《关于“正高职数信息公开”的申诉报告》,称其系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二医院)主任护师,现向被告申请获取:1、该院总共有多少正高编制,现已经聘任的正高人数多少;2、截至2015年4月30日,该院还有多少空缺的正高职数;3、请予以现聘任正高人员名单一份。同年5月20日,被告作出《市医管中心关于郭俊梅申请信息公开的告知函》,称:“郭俊梅:你向我中心提交的《关于“正高职数信息公开”的申诉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东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就此信息,请直接向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出申请。”原告收到上述告知函后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作出的《市医管中心关于郭俊梅申请信息公开的告��函》是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被告在接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针对原告申请的具体内容,依照上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被告作出的《市医管中心关于郭俊梅申请信息公开的告知函》,虽称原告应直接向市二医院申请,但被告没有对原告申请的信息进行认定,在法律适用上只是笼统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东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并没有载明具体的法律条文,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被告作出告知函的行为不予支持。被告在答辩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引原告向市二医院申请公开相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被告作出深圳市医疗卫生系统的事业单位,其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原告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被告应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对原告申请的信息作出认定,并结合其管理职能,适用该条例具体条款作出相应处理。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被告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市医管中心关于郭俊梅申请信息公开的告知函》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责令被告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郭俊梅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上诉人郭俊梅不服原审判��,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判决:一、确认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信息公开答复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756号行政判决第二项;三、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负有全面履行公开政府信息法定职责的义务;四、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全面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向郭俊梅公开以下信息:1、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总共有多少正高编制;2、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现已经聘任的正高人数多少;3、截止2015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还有多少空缺正高职数;4、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现聘任的正高人员名单。五、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承担。上诉理由:一、原审判决有失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没有明确判决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公开答复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判决的方式明确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负有全面履行公开政府信息法定职责的义务,可原审判决却转移本案争议焦点。三、原审判决没有直接判决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直接向郭俊梅公开申请的信息是错误的。四、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直接判决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在一定期限内全面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原审判决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重新作出处理。上诉人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理由:一、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已依法履行了职责,以《市医管中心关于郭俊梅申请信息公开的告知函》给予郭俊梅书面答复。二、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已对郭俊梅��请公开信息内容的性质进行了认定。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收到郭俊梅的申请后,首先是对郭俊梅申请公开信息内容的性质进行了认定,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该信息应由其所在单位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负责公开,并指引其向该院提出申请,原审法院做出“被告没有对原告申请的信息进行认定”的判断与事实不符。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没有赋予政府信息公开的被申请方在给申请方的答复函中应载明法律条文的义务。四、原审判决自相矛盾。原审判决前面说“笼统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东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并没有载明具体的法律条文”,即承认深圳市公立医院管���中心适用法律正确,只是没有载明具体的法律条文而已,但是后面又说上诉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自相矛盾。原审证据均已随卷移送本院。经审查,原审法院对证据组织了质证,各方当事人陈述了质证意见,二审各方没有新的质证意见,本院确认原审法院对证据的认定。经审理,原审查明的上述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是否是处理郭俊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义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规定的,从其规定。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作为深圳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统一履行举办包括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的职责。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深医管发(2013)13号《深圳市市属公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履行如下管理责任:(一)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对公立医院的发展规划、财政补助、人事编制、收入分配、社会保险、收费和医药价格等政策措施;(五)对医院人力资源、财务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下事项,医院应向市医管中心请示:(二)人员编制、床位编制的调整;(三)人事和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市医管中心对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实施以下基本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的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三)编制管理和人事分配制度。根据上述管理办法的规定,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的人员编制情况是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在履行其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保存的信息,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是受理和处理郭俊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义务机关,故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作出的《市医管中心关于郭俊梅申请信息公开的告知函》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郭俊梅认为应当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判决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在一定期限内全面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的上诉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信息公开义务机关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本案中,郭俊梅的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存在着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需要调查的情形,对于郭俊梅的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作出的《市医管中心关于郭俊梅申请信息公开的告知函》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并对郭俊梅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应当予以指正,但原审判决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亮代理审判员 刘吉明代理审判员 赵 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崔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