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执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邹某军犯合同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891号移送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邹某军,湖北省崇阳县天城镇。被执行人邹某军犯合同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阳法刑二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邹某军未履行本该刑事判决书确定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的义务。本院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邹某军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邹某军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缴纳罚金30000元、承担执行费350元。逾期被执行人邹某军未履行,本院依法到相关职能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邹某军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阳法执字第89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伟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