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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郭存珍与武智军、段玮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存珍,武智军,段玮,秦大伟,银川利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394号申请执行人郭存珍,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武智军,银川利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段玮,女,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秦大伟,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银川利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武智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郭存珍与被执行人武智军、段玮、秦大伟、银川利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存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民初字第30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武智军、段玮、秦大伟、银川利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郭存珍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1794000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共计56645元,共计585064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665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系缺席判决。后本院经银行、车管所、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有结果。本院干警依据申请人提供住址多次查找被执行人武智军、段玮、秦大伟下落,均未有结果。因被执行人武智军、段玮、秦大伟、银川利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以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其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兴民初字第6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怀智代理审判员  何永孝代理审判员  戴岩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睿聪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