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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7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治泉与被告丁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治泉,丁淑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766号原告陈治泉被告丁淑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治泉与被告丁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治泉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淑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治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治泉撤回对被告丁淑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陈治泉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雪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天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