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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五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张五洲与广州市昊兴实业有限公司、广州新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五洲,广州市昊兴实业有限公司,广州新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初字第80号原告:张五洲,身份证住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告:广州市昊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严锡光。被告:广州新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黄若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五洲诉被告广州市昊兴实业有限公司、广州新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五洲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蔡培娟审判员  谭红玉审判员  黄 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章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