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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二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曲立广与薛志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立广,薛志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二初字第136号原告曲立广,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巨鹿县张王疃乡北陈庄村人,现住本村69号,身份证号码130529198802261030。被告薛志改。本院在审理原告曲立广诉被告薛志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曲立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立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曲立广负担。审判员  陈彦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