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12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北京卓雅博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魏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卓雅博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魏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125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卓雅博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马泉营20号一层3-387。法定代表人孙京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海燕,北京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炜,女,1983年7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靳辉,山东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卓雅博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炜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9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蒋巍担任审判长,法官霍思宇、杜丽霞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卓雅博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卓雅博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卓雅博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卓雅博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 巍代理审判员 霍 思 宇代理审判员 杜 丽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赫男书记员李安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