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执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薛峰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777号申请执行人薛峰。委托代理人顾洪花,系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陈迪安,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薛峰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李商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峰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要求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2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7820.5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8138元,现本院已将上述全部案款27820.5及申请执行人预交执行费318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现本案执结。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商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桂文全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乔培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