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民终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吴建琴、傅海英、邱琼喜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军,吴建琴,傅海英,邱琼喜,李庆芳,福建省方园智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方圆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市新杭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1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军,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方圆智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龙岩市新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建琴,女,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审被告傅海英,女,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审被告邱琼喜,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龙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退休干部,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审被告李庆芳,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龙岩市新杭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审被告福建省方园智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董事长。原审被告龙岩市方圆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李建春,董事长。原审被告福建省龙岩市新杭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李庆芳,董事长。上诉人李建军因与被上诉人吴建琴、原审被告傅海英、邱琼喜、李庆芳、福建省方园智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方圆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市新杭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民初字第2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案上诉人李建军送达了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根据本院的传票,上诉人李建军应于2015年9月28日下午4时30分到本院第三法庭参加开庭,但上诉人李建军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建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李建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严 建 锋代理审判员 卢 丰 华代理审判员 刘 瑞 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萍(代)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