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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2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婧与陈炳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婧,陈炳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2209号原告王婧。被告陈炳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婧诉被告陈炳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0元,共计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良忠审 判 员  汤培新人民陪审员  程淑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裴兆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