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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民初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金爱娟与陈显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爱娟,陈显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2481号原告金爱娟。被告陈显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雅拉。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爱娟与被告陈显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爱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爱娟负担。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旭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