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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高平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平,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406号原告:高平,女,1973年5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常红丽,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军,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平与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平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军位于安徽省凤台县龙祥花园某某号楼601室房产一套(房产证号11××78)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军位于安徽省凤台县龙祥花园某某号楼601室房产一套(房产证号11××78)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 永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鹿妤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