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商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孙国庆与龚孟权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579号原告:孙国庆,农民。委托代理人:沈志均。被告:龚孟权,农民。委托代理人:岑央科。委托代理人:杨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庆诉被告龚孟权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孙国庆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胡伯新代理审判员 胡斐斐人民陪审员 华丽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胡铭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