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12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新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华,朱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1299-2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华。被执行人朱超。申请执行人李新华与被执行人朱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合民一终字第02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朱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超在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杜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