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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12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新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华,朱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1299-2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华。被执行人朱超。申请执行人李新华与被执行人朱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合民一终字第02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朱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超在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杜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